不含互聯網與僅限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到底區別在哪?
很多企業在申請互聯網數據中心IDC許可時會遇到“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除外”或“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此時企業很難正確區分。那么,究竟不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和只有互聯網資源才是協作服務的區別是什么呢?
什么是沒有互聯網資源的協作服務?
企業在申請IDC室運營資格的過程中,只要求申請“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不包括網絡資源協作服務”資格。這不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簡而言之,公司只以外包部署、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和管理服務的方式運營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租賃和存儲空間的租賃、通信線路和出口用代理租賃及其他應用服務的運營行為。
也就是說,不包含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意味著只通過機房設施而不是云服務類的IDC業務來執行IDC業務。
什么是“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
與“沒有互聯網資源的協作服務”相對應的“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是2015版本《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重新調整計劃后發生的通信服務,是數據中心業務(IDC)的一部分。是指利用數據中心安裝的設備和資源,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隨時獲取、按需使用、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提供給用戶的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程序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和運營管理服務。例如:IAAS服務類的云主機服務、云存儲服務、PAAS的云服務開發平臺、云計算平臺。
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是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一部分,但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是指運營云服務、云計算服務類的單個數據中心業務。
“不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和“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的區別:
1.沒有網絡資源的協作服務是為機房設施提供的管理、租賃服務。
2、只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是數據中心上面的設備和資源服務。
3、互聯網資源專用協作服務包括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營管理。
4.不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的數據中心業務包括飛機位置、機架、機房租賃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