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得及注冊商標,如何保護商標權益!
一、未注冊商標的概念
所謂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但是已經在市場上實際使用,具備顯著性,并可以引導消費者認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識。《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換言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受到《商標法》全面、系統的保護。《商標法》雖然不排斥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但與注冊商標相比,未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相對較小、保護強度相對較弱。
二、如何保護未注冊商標
路徑一:《商標法》
如果企業的未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取得了較高知名度,具備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就可以申請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以主張其權利。《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見,對于構成馳名商標的,未注冊商標權利人在發現商標被他人搶注后,可以在商標異議或無效宣告等相關程序中,向商標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獲得保護。
眾所周知,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比較嚴苛。那么,當企業的未注冊商標不足以構成馳名商標但又小有名氣時,應該如何維權呢?《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企業只要能證明自己的未注冊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同樣可以據此阻止他人的商標搶注行為。
路徑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事實上,能構成馳名商標或者“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畢竟是少數,大多數達不到標準。此時,企業也可以將尋求救濟的視線轉向《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如果可以證明搶注自己商標的行為人具有明顯惡意,與企業存在某種密切關系如屬于生意伙伴、代理經銷商、附近區域的商業競爭者等,且熟知企業的未注冊商標,就可以主張相關企業的商標搶注和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路徑三:《著作權法》
此外,未注冊商標權利人還可以嘗試從《著作權法》中獲得幫助。《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正是一種典型的在先權利。對于那些缺乏足夠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而言,如果企業能證明商標圖形或圖文組合系自己原創且具備足夠的獨創性,就可以主張未注冊商標同時構成作品,從而通過著作權來阻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及使用。通過著作權維護未注冊商標權益的保護策略,近年來在很多案件中得到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認可。
當然,盡管有前文所述的三種路徑,對企業而言,穩妥的做法仍然是盡早將自己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提交注冊申請,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否則,一旦遭遇搶注,維權成本將遠遠大于申請注冊的成本。